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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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2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102行审110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玲,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系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谭跃平,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系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第一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总经理。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长芙税强扣[2019]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长芙税强扣[2019]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芙税强扣[2019]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芙税强扣[2019]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芙税强扣[2019]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缴纳税款30000765.27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方 源

人民陪审员  何显莲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唐丽婷

书记员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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