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迎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1行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迎春,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住所地:长沙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周巧艺,局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钟迎春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中,上诉人钟迎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迎春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钟迎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陈丽琛
审判员 黄 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哲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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