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灏东荣湾实业有限公司与岳阳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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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灏东荣湾实业有限公司与岳阳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4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621行初2号

原告岳阳市灏东荣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陈迪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淑毅,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县税务局,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富荣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美桂,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灏东荣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岳阳县税务局税收征收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称,2016年12月28日,根据领导的要求向被告预交2017年税款1006.5万元,后因原告公司涉嫌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查封,导致原告2017年实际一直关停。原告公司的案件完结后,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关于申请退还预交税收款的报告》申请退还预交的税费1006.5万元,被告虽认可这一事实却至今未退还上述款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此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纳税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阳市灏东荣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岳阳市灏东荣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赵大坤

人民陪审员  吴岳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桠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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