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581行初7号段亚平与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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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亚平与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09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581行初7号

起诉人段亚平,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收到起诉人段亚平以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为被告,以刘孝焱、刘科、刘俊为第三人的行政起诉状。段亚平起诉称:起诉人与第三人刘孝焱、刘科、刘俊系东西邻居,2012年7月31日第三人刘孝焱违反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非法占地,重新修建五层楼房。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46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700平方米。其中非法占用了段亚平的土地和非法占用了公共土地及道路。刘孝焱、唐金桂赠予给刘科、周敏、刘俊的房屋,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2013年3月21日给第三人刘科、刘俊开具《免税证明》违法。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决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2013年3月21日向第三人刘科、刘俊出具的《免税证明》违法,判决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2013年3月21日向第三人刘科、刘俊出具的《免税证明》。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2013年3月21日向第三人刘科、刘俊出具的《免税证明》对起诉人段亚平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段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建黔

审 判 员  杜文池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雄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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