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与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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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与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5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102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焦易模,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建勇,男。

申请人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地税稽处【2014】46号税务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8月18日以被执行人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阳天颜国际.翡翠东岸”建设项目启动以来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被执行人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阳天颜国际.翡翠东岸”项目应按规定确认补缴各种税款7001859.04元,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桂地税稽处【2014】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后被执行人只缴纳了其中的150万元税款,至2016年11月24日尚欠税款5501859.04元、税款滞纳金2833457.41元,合计欠缴税款及滞纳金8335316.45元。2016年9月22日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作出了桂地税稽限缴【2016】20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桂地税稽处【2014】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阳天颜国际.翡翠东岸”项目负责人,被执行人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4日桂阳县地方税务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桂地税稽处【2014】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桂地税稽处【2014】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桂地税稽处【2014】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二日内自动向本院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8335316.45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69076.58元,由被执行人郴州市天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平

审 判 员  徐见兵

代理审判员  彭 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七日

书 记 员  王铁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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