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坚与磐石市地方税务局确认行政答复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3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4行初37号
原告高志坚,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木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祥,该局税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士东,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驿马供电所职员,住磐石市。
第三人王景民,男,42岁,干部,汉族,住磐石市。
第三人杨士锋,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高言,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驿马铁路职工,住磐石市。
原告高志坚要求确认被告磐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行政答复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志坚,被告磐石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福祥、宋兰波,第三人杨士东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景民、第三人杨士锋、第三人高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高志坚诉称,在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二初字第66号卷宗,我看见有我的名字及与我有关联的税票03822527、03822528、03822529、03822530,共四张完税证,另外还有00033026号发票。因为我从没有去地税局交过任何税,所以以上有我名字的五张票据都是被告及第三人合谋编造的假票据。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要求确认被告2016年9月29日的行政答复违法。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6年9月29日,被告磐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高志坚举报完税证造假问题的答复”,只是对原告高志坚信访的解释和说明,不是行政决定。虽然被告在该“答复”中交代了诉讼权利,但该行政行为对原告高志坚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志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志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蛟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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