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吉0702执异84号
发布日期 2022-08-12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02执异8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珲春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岗。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珲春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18)吉0702执恢33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珲春市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66700.43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并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吉0702执恢20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珲春市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66700.43元。珲春市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珲春市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珲春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贵院(2017)吉07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8)吉0702执恢338号之五冻结了我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户为16XX67,并于2022年5月11日在此账户执行扣款1066700.43元,我公司对此执行提出异议。2022年3月21日,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4月11日,珲春市税务局依据该公告有关政策,依法给我公司退税2200457.47元。留抵退税是国务院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重大经济决策,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重要之举。《14号公告》主要内容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留底退税力度,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轻装简行”,真正做到助企纾困。我公司是涉及民生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受市场行情影响,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现已欠缴员工社会保险、欠发工资共计300余万元。我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6XX67的账户一直被冻结,除此次珲春市税务局依据国家政策依法退税220余万元外,并无其他款项进出。此退税款为政策性特定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纾困减负,与异议申请人的其他资金有着明显的区分,不能混同。因此,特提出解冻账户,返还5月11日的执行扣款,以促进我公司复工复产,使党和国家出台的专项政策真正得到落实,以体现党和国家对我们的关怀和支持。请求:1、解除对我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6XX67账户的冻结。2、返还2022年5月11日在此账号的执行扣款1066700.43元。
异议人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复印件一页;2、单位缴费核定单(基本养老保险)五页;3、单位缴费核定单(失业保险)五页;4、2019年、2020年、2021年工资发放明细35页;5、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一枚;6、中国银行《客户借记回单》一枚;7、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一枚;8、国家税务总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业务情况查询》一份。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属于“老赖”,人民法院应依法加大执行力度,逼迫被答辩人偿还拖欠的货款,让处于水深火热濒临破产的答辩人能够继续生存。答辩人给被答辩人供出的物资,全是答辩人真金白银购来卖给被答辩人的,被答辩人在接收使用至今,未能给付答辩人一分钱的货款,这样的无赖行为导致答辩人经济陷入严重困难,职工无法开支,股东身负外债,举步维艰,无法继续生存,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拯救答辩人这样困难的小微企业。二、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对其在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返还账号的执行扣款显属无理要求,应依法驳回。首先,该账户并非法律规定不能执行的“特户”和“专户”,只是其开户的基本运行账户,不存在不能执行的情形。其次,其账户内的资金属于种类物,无论什么来源,进入账户后所有权都归属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所称款项,无论从何而来,进入账户均变成了被答辩人自有资金,既然是被答辩人的款项,就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故其请求返还属于无理要求,无赖做法。三、从案件一审二审至今,执行期间已经长达多年之久,答辩人始终相信人民法院有能力有办法执行被答辩人这样的大而无赖的企业,现在扣押冻结资金后,应及时支付给答辩人,以纾解答辩人多年的困难。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快速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某公司与珲春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珲春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某公司货款1039428.43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给付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4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案号(2018)吉0702执269号。
2022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8)吉0702执恢33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珲春市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66700.43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2022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2)吉0702执恢20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珲春市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66700.43元。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馈已将被执行人珲春市某公司在我行16XX67账户内的存款已扣划人民币1066700.43元至宁江法院执行款专户。
2022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2)吉0702执恢209号结案通知书,某公司与珲春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6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60000元。本院已于2022年5月25日将该款转付给某公司。至此,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吉0702执269号本次恢复执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另查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载明: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载明2022年4月11日,珲春市某公司收到国库珲春市支库电子退库款157041.11元。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珲春市某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账户有存款2157041.11元,2022年5月11日,宁江区法院扣划1066700.43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珲春市某公司案涉账户内款项是否是国家政策性专用款项,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否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珲春市某公司提出案涉款项是国家扶助小微企业专门款项,提供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和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但收款回单未标明退税原因,该证据系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涉账户款项是否是国家政策性退税款项,不能证明案涉资金属于专项资金。此外,异议人提供的失业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核定单、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亦无法证明案涉资金的性质。综合本案证据,珲春市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异议请求和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排除执行。综上,对案外异议人珲春市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珲春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张纯波
审 判 员 王 欢
审 判 员 张天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玉珊
书 记 员 董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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