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陈利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2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0125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8557783356Y。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小哨箐3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江,系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朱东,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利税,男,生于1979年10月9日,汉族,住宜良县。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阳某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阳国土执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阳某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陈某作出阳国土执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7年7月,擅自占用汤池街道可保社区集体土地3.66亩(2440.86平方米)建盖彩钢瓦房屋及硬化水泥路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88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陈某退还违法占用可保社区集体土地3.66亩(2440.86平方米);2、对陈某违法占用3.66亩(2440.8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陈某违法占用2195.3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30元/平方米,245.55平方米非耕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8314.8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6月11日送达陈某。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陈某。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提交的证据有:违法用地测绘成果、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案件会审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阳某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作为土地主管部门,具备对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其对被执行人陈某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主体正确,对被执行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认定,事实清楚,有相关的材料进行证实。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时,依法进行调查,履行了各项告知义务,送达手续合法。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阳国土执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何云跃
人民陪审员 张仲平
人民陪审员 李维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佳钰
委托代理人毛芳,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公务员,住石屏县。系石屏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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