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3行审1号永德县地方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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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地方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9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云092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永德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永德县德党镇南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01529486—5。

法定代表人李荣繁,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男,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国兴,男,该局职工。

2016年7月22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永德县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永德金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的税费款和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297295.36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一)申请执行人永德县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永地税一催字(2011)第7号《催缴收款通知书》。该行政执法文书于2011年12月6日送达永德金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至2012年2月4日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受理复议行政机关的复议期限至2012年4月4日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起诉期限至2012年4月19日届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永德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至2012年10月16日届满。(二)申请执行人永德县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永地税处(201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行政执法文书于2012年5月29日送达永德金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至2012年7月28日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受理复议行政机关的复议期限至2012年9月26日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起诉期限至2012年10月11日届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永德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至2013年4月9日届满。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永德县地方税务局的申请已经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永德县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穆礼富

代理审判员  胡跃菊

人民陪审员  段嘉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荣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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