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2627执142-1号广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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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21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云2627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郑兴传,局长。

被执行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有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因被执行人未缴纳2008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5469901.67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4858966.38元,工伤保险127485.76元,失业保险费328844.37元,生育保险费154605.16元。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地方税务局以(2015)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作出决定,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5469901.67元。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9日本院以(2016)云2627行审8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本院于5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47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469901.6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4749元。被执行人共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847481.16元,解决部分职工退休外,尚有4155746.66元未交清,并要求分期履行。鉴于本案执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7执14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广

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

代理审判员  韦 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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