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2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057-0。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中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2007-8。
法定代表人:杜志龙,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0481行审6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扣被执行人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5元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虞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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