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满金。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分水税务分局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桐地税分责改(201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义务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改正通知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当日作出(2014)杭桐行审字第40号行政裁定:准许对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74800.04元、执行费402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其法定代表人钱满金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瑶琳镇林场中心东街1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处置,并已于本案立案前分配完毕;其厂房已抵押银行,且由本院等多家法院查封,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满金名下的浙A×××××车辆和二辆装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桐执非字第4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如 有
审 判 员 姚 平 生
代理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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