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桐乡市屠甸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30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483行审53号
申请人桐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矛盾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政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龙,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桐乡市屠甸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青云路64号艳虹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宋梅玲,该公司总经理。
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地税稽罚[2016]600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作出的桐地税稽罚[2016]600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桐地税稽罚[2016]600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克钊
审 判 员 王红娟
人民陪审员 范 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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