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9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6行终27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许庭金,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龙山村油竹坪8-8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张幼富,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下湾村69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地方税务局。
上诉人许庭金、张幼富等28人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行初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有误。将涉案不动产当非不动产,将不动产二十年诉讼时效定为五年时效是错误的。固定资产虚增6倍,违反实事求是原则;违反了房屋、渠道是不动产的规定;违反了不动产二十年时效的规定。除总站已修旧翻新外,其余六个分站仍是原来老样,没有变动。现所拍房子照片,可以证实是不动产。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于1997年10月27日作出的41号文件《关于上虞市岭南乡水利发电站资产评估确认资产损失核销的批复》,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有评估资格的注册评估师按当时市场价重新评估,评估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乡政府与电站职工双方意见,确认后再办理报批手续。显然该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五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 艳
审判员 刘红波
审判员 葛继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缪洪娇
附:上诉人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许庭金,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龙山村油竹坪8-8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31213771X。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张幼富,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下湾村6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804107736。
上诉人梁水珠,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龙山村油竹坪8-8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406037728.
上诉人王悦浈,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下湾村6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902237729。
上诉人张沛林,男,193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下湾村2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3306147736。
上诉人张忠土,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下湾村2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202077714。
上诉人王国太,男,194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里蒋村7-3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4005017713。
上诉人梁柏正,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龙山村蒋山6-7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70117771X。
上诉人厉吉江,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蒋山村5-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011157717。
上诉人陈寿淼,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丰树坪村马家姆7-4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460216771X。
上诉人陈运青,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丰树坪村马家姆7-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603117713。
上诉人赵建苗,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阮庄村1-7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710297727。
上诉人徐传根,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阮庄村1-7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002227730。
上诉人徐武生,男,193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阮庄村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3509177716。
上诉人王岳仙,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朱村村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603117727。
上诉人王仲茂,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朱村村8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507167710。
上诉人祝建芬,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章山村4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207217720。
上诉人许和金,女,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泰岳村章山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5405237724。
上诉人朱法根,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亚庄村3-8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301147714。
上诉人王小娥,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下许村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007087749。
上诉人王春花,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许岙村75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70603772X。
上诉人许少军,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丰树坪村阮庄1-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909297732。
上诉人梁四余,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田山村4-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507237731。
上诉人许庭川,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西里村7-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912117755。
上诉人王光大,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上苏村9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609197718。
上诉人王水方,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煮炼村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906197714。
上诉人俞张华,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龙山村蒋山6-2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720417773X。
上诉人王惠娣,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岭南乡白龙潭村4-6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731222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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