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08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工人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林,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0481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扣被执行人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元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艳
法律虽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本案双方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属于...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