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9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19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057-0。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中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2007-8。
负责人:杜志龙,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杜志龙,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杜志龙税务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杜志龙支付执行款16412.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追加投资人杜志
龙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扣划被两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2300元。余款4112.28元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海宁市斜桥润铭电子厂已歇业,被执行人杜志龙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守群
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
代理审判员 濮 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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