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行初264号钟建林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钟建林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1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602行初264号

原告钟建林,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吕丙,局长。

原告钟建林诉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建林诉称,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从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上以397万元竞得绍兴市延安路252号、254号营业房二间。10月11日,原告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到被告处缴纳相关税费。但被告要求原告缴纳拍卖标的物原产权人浙江环球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的2.5%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和原告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原告认为,环球公司的税费,应由环球公司承担,不应由原告承担。在此情况下,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纳税手续。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立即为原告办理绍兴市延安路252号、254号营业房依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原告的纳税手续。

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辩称,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5日发布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的拍卖公告,主要包括了“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等内容。其中在“标的物介绍”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备注有“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其他费用等皆有买受人自行承担”。该条款即表示应由买受人承担本次拍卖发生交易行为中原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费和买受人应缴纳的税费两部分。故原告作为买收人应当缴纳四笔税费:原应由环球公司作为出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5%)和印花税(万分之五),原告作为买受人应当缴纳的契税(3%)和印花税(万分之五)。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税费负担是实施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的职责。现税务部门和原告对司法拍卖中产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依照上述规定,应由实施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予以确定或者对有关的司法拍卖文件进行释明,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建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棣

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

人民陪审员  丁阿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萍

附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22)浙03民终3317号严建挺、娄森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民终3317号严建挺、娄森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虽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本案双方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属于...

(2015)湖浔行审字第14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湖浔行审字第14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

(2014)杭桐执非字第48-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8-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

(2015)湖浔行审字第16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湖浔行审字第16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