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82行审47号临海市国家税务局、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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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国家税务局、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7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082行审47号

申请人:临海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德,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靖江中路阳光花城7号楼。

法定代表人:项岳霆。

因被申请人浙江万某伟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缴纳税款,申请人先后制作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临国税通[2016]15002至12008、16469、1647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缴纳,被申请人未缴纳,申请人又先后制作并送达临国强催[2016]1至5号、[2017]1至4号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申请人缴纳税款5758753.52元并加收滞纳金(自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制作并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临国税通[2016]15002至12008号、16469号、1647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被申请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税款5758753.5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拖欠税款的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军区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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