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地方税务局、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5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727行审2号
申请人磐安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峰,局长。
被申请人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纲。
申请人磐安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地税直费限缴[2017]6号《社会保险限期缴纳通知书》。内容是:
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应缴未缴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社会保险费累计人民币7952.8元,限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磐地税直费限缴[2017]6号《社会保险限期缴纳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磐安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磐地税直费限缴[2017]6号《社会保险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福清
审判员 黄承跃
审判员 傅军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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