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厉昌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25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81执6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财税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功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华、胡江洋,系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厉昌盛,男,1977年5月3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陈芳,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厉昌盛、陈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381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厉昌盛、陈芳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101643.7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厉昌盛名下仅有的存款属于马屿供电所的电费,无法扣划。被执行人陈芳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两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厉昌盛名下有浙C×××××山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无执行价值,本院未予查封,被执行人陈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两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6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箴言
审 判 员 张浩杰
审 判 员 赵小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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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地方税务局、陈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5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81执6168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陈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陈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7)浙0381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陈芳相当于价值15万元的财产。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丁朝桃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徐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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