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122行审45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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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5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22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宇扬,男,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三联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钟利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72360.6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自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72360.64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44036.69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4306.14元、工伤保险费1302.84元、失业保险费1113.63元、生育保险费1601.34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窄溪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桐庐地税窄通[2017]4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10日前缴纳或解缴上述社会保险费。该通知书于2017年10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8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江南税务分局向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送达桐庐地税江社催[2018]2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桐庐地税窄通[2017]4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陈 旎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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