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泽方、浙江省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9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782行初198号
起诉人冯泽方,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2018年6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泽方诉浙江省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冯泽方诉称:2016年9月26日同一地址(佛堂镇达摩路126号)、经营项目基本相似的义乌市欧蒂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欧蒂)、义乌市钥珑莎(简称钥珑莎)服饰有限公司(二法人之间是父子关系)共同聘请起诉人为会计,未签过劳动合同。起诉人在工作中发现两单位为少交税或不交税虚假申报。起诉人要如实申报,钥珑莎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起诉人按以前会计那样申报,起诉人申报了2016年9月、12月季报后,要求以后补交税款,钥珑莎口头答应了,没想到在2017年1月23日放年假后将起诉人辞退,未支付工资也未办理社保和医保。2017年3月13日,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起诉人的仲裁申请,2017年6月21日,该委在钥珑莎的法人张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不支持起诉人的请求。欧蒂的法人张文荣在起诉人出示了许多单位的财务资料后才承认于起诉人有劳动关系并代表张见否认了与钥珑莎有任何关系。对欧蒂的仲裁生效后,也拒不履行。2018年2月22日,起诉人因多次口头向被起诉人申请要求出具钥珑莎2016年9月、12月的纳税申报的资料证明遭拒后,向被起诉人书面提出申请,被起诉人不予答复,使起诉人维权困难,得不到应得报酬,旨在放纵、支持纳税单位以非法手段迫使会计人员作虚假纳税申报。2017年10月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浙0782执7899之一裁定,查封了欧蒂的房产。2017年11月2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查明欧蒂除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达了(2017)浙0782执7899之二裁定,终结执行。从上述二份裁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欧蒂自从被法院查封房产之日起,已经不再生产经营,除了房产外的其他财产均已转让给钥珑莎,实际生产经营的是钥珑莎,欧蒂欠工行的贷款利息是用钥珑莎的流动资金来支付。所以工行才没有向法院申请要求拍卖欧蒂房产还清债务。欧蒂在查封后申报的内容均为虚假申报。2018年4月26日,被起诉人受理了起诉人对义乌市钥珑莎服饰有限公司的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6月6日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可以看出,被起诉人未对钥珑莎税收违法进行处罚,起诉人得不到奖励。而国税都有了反馈,只是存在争议。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又侵犯了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认定被起诉人浙江省义乌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不作为;2、判令被起诉人浙江省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对义乌市钥珑莎服饰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起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来看,起诉人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起诉人也与其所诉的行政行为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起诉人冯泽方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冯泽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圣军
审 判 员 俞 玮
人民陪审员 龚辉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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