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1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
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9号荣正财富广场1222室,组织机构代码35251104X。
法定代表人刘余明。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63571.28元、执行费8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余明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刘余明的去向。截至2018年8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万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22执19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方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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