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董欢欢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1-08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03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
被执行人董欢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019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欢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欢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欢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董欢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187361.2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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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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