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电力行政管理(电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2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执32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滩头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369833-X。
法定代表人黄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电子商务淘宝平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申报破产,已查封其名下的机器设备(已抵押)及其位于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滩头路99号和桐庐县白云源东路555、556号的房地产(均已抵押银行);已冻结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以上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83件,申请标的约16274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行审204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102967.88元、执行费144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报备限制黄伟出境和宣布护照作废,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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