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国家税务局与建德市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杭建行审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德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朱烈,局长。
被执行人建德市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仇村村。
法定代表人方钫。
2014年8月26日,浙江省建德市国家税务局作出建国税稽罚(2014)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建德市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11月、2012年3月、11月通过销货方桐庐腾芝工艺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腾进松香原料,并由潘腾提供从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发票号码:13654169、6902957、16278937、6260097),金额159357.26元,税额27090.74元。分别于2011年8月、11月、2012年3月、11月分4个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7090.74元。这4份发票所涉货物金额159357.26元均已在2011年度及2012年度中入“原材料-松香”账,并已结转生产成本。2、建德市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共销售给桐庐腾芝工艺品有限公司水性漆等产品货款151744元(含税),财务未入账反映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建德市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应补缴增值税1倍的罚款27090.74元;销售水性漆等产品未入账反映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处以应补缴增值税税款50%的罚款11024.14元;处2011年度、2012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15432.4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3547.32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予履行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强制执行:1、欠缴增值税人民币49139.01元;2、企业所得税人民币30864.88元;3、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人民币53547.32元;4、加处罚款人民币53547.32元。本院于同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浙江省建德市国家税务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但强制执行申请中49139.01元的增值税、30864.88元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部分,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德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建国税稽罚(2014)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陈潘根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佳
法律虽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本案双方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属于...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