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国家税务局与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永执民字第10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嘉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永嘉县北城街道财税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洪。
被执行人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28号三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民初字第00249号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嘉县桥下镇桥下街88号有餐饮设备(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下镇桥下街88号的餐饮设备(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清单)。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单附后)
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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