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非字第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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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桐执非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满金。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分水税务分局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桐地税分费限改字(2014)2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杭桐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准许对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6563.62元、执行费74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厂房已抵押银行,且由本院等多家法院查封,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依法处置并分配完毕,本案未参与分配。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满金名下的浙A×××××车辆和二辆装载车,现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桐执非字第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代理审判员  倪 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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