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桐执非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华丽。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窄溪税务分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桐地税窄费改字(2014)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杭桐行审字第53号行政裁定:准许对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4323.9元、执行费41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丽下落及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地产及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的土地出让金(但均一时无法处置)和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吴华丽去向及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桐执非字第23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代理审判员 倪 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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