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与平湖市腾龙制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9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嘉平行审字第96号
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唐华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梨莉,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腾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陈仿弟,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平地税埭处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平湖市腾龙制衣有限公司征缴社会保险费169328.50元及滞纳金32701.54元,并于1月9日送达。2015年5月5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平地税埭处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平地税埭处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士忠
代理审判员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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