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行审字第98号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与平湖市东鑫箱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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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与平湖市东鑫箱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9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嘉平行审字第98号

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唐华荣。

委托代理人樊梨莉。

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东鑫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平地税埭处字(2015)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平湖市东鑫箱包有限公司征缴社会保险费50029.19元及滞纳金12863.04元,并于1月12日送达。2015年5月6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平地税埭处字(2015)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平地税埭处字(2015)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士忠

代理审判员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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