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行审字第135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王红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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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王红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2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舟定行审字第135号

申请人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定,局长。

被申请人王红亚(原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红霞菜馆业主)。

申请人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地税稽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被申请人王红亚在经营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红霞菜馆期间,于2014年3月从他人处购得十五份假发票并提供给就餐客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9日作出舟地税稽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科以被申请人罚款10000元,并于当日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同年7月23日交纳了罚款2000元。同年10月16日,剩余罚款8000元,经申请人公告催告,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2015年7月15日,申请人就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剩余的罚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收件。同年7月30日,材料补正,本院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可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舟地税稽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剩余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宏涛

代理审判员  黄 丽

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瑜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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