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2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楼国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杭桐行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行政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387509.66元及滞纳金、执行费571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现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业,其名下位于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339号的工业房地产(现房抵押)及机器设备已被本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并在处置中(一拍已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桐执非字第4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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