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4-11-06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湖浔行审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闻煜强。
被执行人:湖州新耀华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梅根。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于2013年7月3日作出浔地税字(2013)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湖州新耀华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通知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3383.53元(其中社会保险费105131.39元,滞纳金8252.1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的浔地税通(2013)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浔地税通(2013)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上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105131.39元,滞纳金8252.14元,合计113383.5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沈 屹
代理审判员 邵钧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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