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3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绍新行审字第16号
申请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求国安。
被申请人浙江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立东。
申请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18日对被申请人拖欠社会保险费一案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3)1-040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地税二限改(2013)1-040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截至2013年12月18日止,被申请人累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639269.05元,滞纳金7748.75元,限于2013年12月25日前缴纳。
申请人现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缴纳截至2013年12月18日止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639269.05元。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人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3)1-040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3)1-040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均未届满,但因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且欠缴社会保险费状态一直持续,为尽快对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剩余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更好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避免社会保险费造成损失,故对申请人关于执行被申请人拖欠的社会保险费639269.05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要求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拖欠社会保险费639269.05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忠
审判员 张 茹
审判员 石梅堂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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