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原温州市洞头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新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璇,女,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半屏百浪鼓/div>
诉讼代表人:任定国,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348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姚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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