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1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2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住,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长安路**长安佳源中心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2RG6U。
法定代表人凌德碧,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1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支付社会保险费36703.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止2019年9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2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锡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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