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鸿海水产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05行初36号
原告温州鸿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仙岩西路**。
法定代表人纪华江,执行董事。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住,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霞晖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邓勇,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鸿海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鸿海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鸿海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成杰
人民陪审员 叶双双
人民陪审员 陈雪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林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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