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1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22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三合路**。

负责人:朱志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宇扬,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白云源路**中艺锦绣名都****。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66591.6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66591.66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40320.1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2435.68元、失业保险费1749.6元、工伤保险费695.48元、生育保险费1390.76元)。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桐税税费限缴通[2018]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或解缴上述社会保险费,并从费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费款(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与费款一并缴纳。该通知书于2018年12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8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向被执行人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桐税催[2018]10007号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桐税税费限缴通[2018]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执行人浙江美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柳萍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22)浙03民终3317号严建挺、娄森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民终3317号严建挺、娄森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虽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本案双方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属于...

(2015)湖浔行审字第14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湖浔行审字第14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

(2014)杭桐执非字第48-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8-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

(2015)湖浔行审字第16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湖浔行审字第16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