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昆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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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昆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9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02行初86号

原告李俊昆,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

法定代表人杨锡君,局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祖原,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靓、张义,该局干部。

原告李俊昆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不履行税务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向两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俊昆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李俊昆25元。

审 判 长  李小丹

人民陪审员  戈卫军

人民陪审员  朱建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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