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丹丹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0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行初364号
原告庞丹丹,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龙岳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象金、徐战成,该局公职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羊坊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本院在审理庞丹丹诉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庞丹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珍珠
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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