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绍兴柯桥柯岩百盛服装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9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603行审13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MB16151119。
法定代表人单红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立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柯岩百盛服装厂。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L38380435A。
投资人傅海洋。
2019年6月20日,本院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绍柯国税稽罚[201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67947.68元。
本院认为,绍柯国税稽罚[201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由绍兴市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现却由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钱舟琳
审判员 雷红莉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颖颖
书记员 胡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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