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5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三合路**,组织机构代码MB1615330。
法定代表人郦晓良,局长。
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钱留源。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2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126673.82元、执行费1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社会保险款126673.82元,定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截至2019年6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8200元、执行费18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杜泽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郭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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