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3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22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三合路**。
负责人:朱志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宇扬,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渡济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77431.5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自2010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77431.51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46026.68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5353.06元、失业保险费2074.5元、工伤保险费2264.35元、生育保险费1712.92元),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桐税费处[2018]1号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或解缴上述社会保险费。该通知书于2018年10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8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向被执行人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送达桐税催[2018]10005号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桐税费处[2018]1号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执行人桐庐顺源机械制造厂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倪 莎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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