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嘉兴信和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5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482行审38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蒋利良,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金锦根,男,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嘉兴信和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平圩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8500601X0。
法定代表人沈秀娟。
原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9月30日后,税务机关机构改革,职能由申请人行使)于2018年4月2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嘉兴信和服饰有限公司偷税行为,作出平湖国税稽罚〔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83275.56元,并于2018年4月28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仅在2018年6月8日交纳罚款28571.43元,滞纳金21428.5元。申请人于2019年1月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尚欠罚款154704.13元及相应滞纳金)。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8年4月2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嘉兴信和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的平湖国税稽罚〔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尚欠罚款154704.13元及相应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士忠
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姬秋红
书记员陆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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