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482行审3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12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482行审3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仕雅,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金锦根,男,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七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56896002W。

法定代表人冉波。

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9月30日后,税务机关改革,职能由申请人行使)于2018年1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偷税的行为,作出浙平国税稽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7563.22元。并于2018年4月5日公告送达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7563.22元)。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8年1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鼎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浙平国税稽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7563.22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士忠

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

人民陪审员  蒋幼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姬秋红

书 记 员  陆佳雯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22)浙03民终3317号严建挺、娄森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民终3317号严建挺、娄森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虽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本案双方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属于...

(2015)湖浔行审字第14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湖浔行审字第14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

(2014)杭桐执非字第48-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8-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非字第49-1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

(2015)湖浔行审字第16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湖浔行审字第16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