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泽方、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行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泽方,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稽查局。
上诉人冯泽方因与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稽查局(以下简称义乌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行初2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冯泽方上诉称:义乌稽查局受理其税收违法举报至今已一年有余,但对义乌市欧蒂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行为未有任何举动,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由于义乌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与义乌市欧蒂服务有限公司案件时存在失信行为,本案不能再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冯泽方起诉要求义乌稽查局履行查处义乌市玥珑莎服饰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但冯泽方与被诉要求履行的查处职责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冯泽方就此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冯泽方起诉要求义乌稽查局履行其举报义乌市欧蒂服务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应得的行政奖励法定职责案件,并非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冯泽方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滕灵勇
审判员 蔡 焱
审判员 董 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赛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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