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启养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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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启养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31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424行初74号

原告林启养,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忠,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三人海宁再创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div>

法定代表人都娟妹,董事长。

原告林启养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第三人海宁再创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启养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启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启养负担。

审 判 长  金春荣

审 判 员  李阿盈

人民陪审员  徐仁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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