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6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22行初30号
原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三联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子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潭海、徐日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春晓路**钱塘春晓大厦**。
负责人:朱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9月5日向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2018年12月12日,被告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稽查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原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 莎
人民陪审员 徐一萌
人民陪审员 石 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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