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吴雪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11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26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1970-3,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335号金河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菲,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约笛,浙江海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立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雪辉,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钟大顺,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连带清偿税费229583.02元及利息,支付公告费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44元,申请执行费33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 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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